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某某担任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公司副经理等职务。2010年下半年,某公司股东徐某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承接某高速所需钢绞线全部供应业务。吴某某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要徐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好处费100万元,徐某某表示同意并交付。
而吴某某所谓“领导的朋友”系其情妇赵某某联系的单位。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行为构成索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刘慧娟律师解读
1.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索贿关键看其是否主动要求对方交付财物作为对价。本案中,吴某某能够主导权钱交易,让徐某某无过多选择余地。虽然使用的是欺骗的手段,但手段不能改变“主动”实质;
2.该行为形式虽然貌似诈骗罪,但吴某某利用了职务便利,徐某某交付财物的信任本质,在于吴某某的职权,以及可以依靠吴某某的职权谋取到利益,本质仍然是权钱交易,而非诈骗;
3. 因此,虚构事实施压索要财物并利用职务谋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定性为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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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 刘慧娟 /
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前员额检察官、检委会委员,司法机关任职16年,专注刑事辩护。
深耕公诉业务12年,主导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全流程工作,参与重大案件讨论与决策,牵头办理多起复杂疑难案件,精准把握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及裁判逻辑。
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等多元领域。
两度获评市级“优秀公诉人”“十佳公诉人”。兼具控辩双重视角,擅长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切入,制定精准辩护策略。
刘慧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