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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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动驾驶造成事故,车主能免责吗?

作者:刘慧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次举报
2026-04-28


一、基本案情

2025 年 4 月 13 日上午 10 时许,董某驾驶黑色 SUV 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东向西方向路段时,开启车辆自适应辅助驾驶功能,以 83 公里 / 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超出该路段限速标准)。行驶过程中,董某饮用饮料后不慎将饮料瓶掉落至脚部位置,因轻信辅助驾驶系统可自主操控车辆,其弯腰捡拾饮料瓶,导致未及时观察前方路况,车辆径直撞向道路前方停放的养护车辆及正在撤除警示锥桶的两名养护工人。事故造成一名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工人受伤。

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车辆案发前转向、制动功能正常,辅助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事故调查认定,董某因超速行驶、驾驶中分心疏于观察路况,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养护公司因未布设防撞车辆保障作业安全,承担次要责任。

董某在保险赔偿外,额外向死者家属及伤者支付赔偿并获得书面谅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董某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 年 11 月 25 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依法吊销董某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律依据

(一)刑事法律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1 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裁判规则: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行政与行业规范依据

公安部交管局明确表态:我国当前销售车辆的“智驾” 系统均为辅助驾驶,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驾驶人才是最终责任主体,“脱手脱眼” 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等三重法律风险。

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0-2 级为驾驶辅助,系统仅辅助执行驾驶任务,无法脱离驾驶人监管,驾驶人需全程做好接管准备。

三、律师解读

(一)核心结论:辅助驾驶绝不豁免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董某虽开启辅助驾驶功能,但这一行为既不能否定其“驾驶人”身份,也不能成为其逃避刑事责任的理由。从法律逻辑来看,辅助驾驶系统本质是 “驾驶辅助工具”,而非 “替代驾驶主体”,其功能仅限于在特定条件下辅助控制车速、方向等,无法应对复杂道路场景(如突发路面作业、障碍物等)。公安部交管局及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均明确,驾驶人始终是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即便激活辅助驾驶,仍需保持专注、随时准备接管车辆,这一义务不因技术介入而免除。

(二)刑事责任认定的关键逻辑

犯罪构成层面: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 驾驶中分心),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辅助驾驶可保障安全),客观上造成1 死 1 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不起诉的核心原因:本案不起诉并非因“开启辅助驾驶” 免责,而是基于董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属于 “犯罪情节轻微” 的酌定不起诉,不代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责任边界清晰:辅助驾驶系统的正常运行,不能成为驾驶人免责的抗辩理由。相反,驾驶人对辅助驾驶功能的“盲目依赖”,本身可能构成过失的加重情节 —— 若董某未分心捡拾物品,保持对路况的有效观察,完全可避免事故发生。

(三)司法实践与风险提示

辅助驾驶相关刑事案件的裁判趋势:随着智能驾驶技术普及,类似案件逐渐增多,司法机关均坚持“驾驶人责任核心原则”。无论是本案的交通肇事罪,还是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中 “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并逃避系统监测” 的危险驾驶罪,均认定驾驶人需承担刑事责任,明确了 “技术辅助不能替代法律责任” 的裁判导向。

驾驶人的合规操作义务:

事前义务:充分了解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的技术边界(如适用道路、车速限制、接管条件),不迷信“自动驾驶” 宣传;

事中义务:开启辅助驾驶时需保持双手不脱离方向盘、视线不离开路面,随时准备应对系统无法处理的场景;

禁止性行为:严禁驾驶中分心(如看视频、捡拾物品、睡眠等),严禁加装“智驾神器” 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

车企责任的边界:车企需如实披露辅助驾驶功能的局限性,不得进行“自动驾驶” 夸大宣传,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影响驾驶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 二者责任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可混淆。

(四)总结:技术进步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智能辅助驾驶技术的初衷是提升驾驶便利性与安全性,但绝不能成为驾驶人忽视安全义务的“挡箭牌”。本案以 1 死 1 伤的惨痛代价警示: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技术再先进,也无法替代驾驶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事故,法律将严格以 “谁控制车辆、谁负有安全义务” 为核心认定责任,驾驶人的刑事责任绝不会因技术介入而豁免。遵守交通法规、保持驾驶专注,才是规避刑事风险的唯一路径。




律师名:刘慧娟 执业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8554 个人简介:前呼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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