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闫 XX 通过网络渠道购买银行卡侧录、复制全套作案设备,在 XX 银行自助 ATM 机安装针孔摄像头、银行卡信息采集器窃取储户卡片信息,成功复制 1 张他人银行卡;次日再次前往 ATM 安装设备作案时,被银行安保人员当场抓获。
二、办案方法
1.扣押全套复制设备、银行监控录像,完整还原 ATM 机作案全过程;
2.调取被害人银行卡流水,证实储户资金未遭受实际损失;
3.厘清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构成差异,论证行为人主观目的为复制银行卡;
4.当庭出示复制银行卡物证,驳斥辩护人罪名定性异议。
三、案件难点
1.辩护人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需清晰拆解两罪犯罪构成边界;
2.ATM 隐蔽设备作案,仅依靠监控、物证还原完整作案流程;
3.行为人尚未取现,论证复制银行卡完成即构成伪造金融票证既遂。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闫 XX 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 20000 元。
五、办案价值
1.严厉打击 ATM 盗刷银行卡新型金融犯罪,守护群众银行卡资金安全;
2.厘清窃取卡片信息、复制银行卡两类关联犯罪定性裁判规则;
3.以案督促银行强化自助设备日常安防巡查,堵塞金融安全漏洞。
刘慧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