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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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二审改判案例】**青岛崔磊律师**代理,一审被判个人承担货款,二审举证认定职务行为,当事人个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发布者:崔磊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 一、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建设项目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王树朋在项目现场对接建材采购,没有签署书面买卖合同。供货方向项目工地供应混凝土,后续货款迟迟没有结清,供货商贸行提起诉讼。

????一审审理阶段,因当事人未收到有效开庭通知,没有出庭应诉、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在缺少劳动关系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当事人王树朋是买卖合同的购货主体,判决由**个人承担全部 19190 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找到**青岛崔磊律师**委托二审上诉。本案办案难点突出:一审已经作出对当事人完全不利的生效倾向判决;一审阶段当事人完全没有提交社保、单位证明等关键证据;仅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据体系存在明显瑕疵,需要在二审中补充关键新证据,说服二审法院重新认定法律关系,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摘掉当事人个人的付款责任。代理律师整理社保参保证明、企业出具情况说明,结合原有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项目分包合同等全套材料,组织上诉理由参与二审庭审。

 

### 二、案件争议焦点

 

????第一,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员工对外对接采购货物,如何区分**个人购货行为和单位职务代理行为**,个人是否需要承担货款给付义务。

????第二,一审被告未到庭应诉,二审提交社保参保证明、企业情况说明等二审新证据,法院是否可以采信并据此改判。

????第三,仅有微信沟通、证人证言,缺少加盖公司公章的采购授权文件,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怎样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职务行为。

????第四,项目存在总包、分包多层主体,货款债务应当由实际用工的分包公司,还是现场对接的工作人员承担。

 

###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青岛崔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采信二审新提交的社保参保证明、企业情况说明,结合一审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项目分包合同,认定当事人王树朋对接采购混凝土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建筑分包公司承担全部货款及利息,**当事人王树朋个人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实现二审实质性逆转改判。

 

### 四、律师观点(青岛崔磊律师)

 

????1、工程行业很多采购没有书面合同,现场员工微信、口头对接订货十分普遍。这种情形下,**员工不等于必然要个人买单**,关键看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社保缴纳记录、公司出具证明、项目分包资料、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可以组合起来印证职务身份,弥补缺少书面授权的证据瑕疵。

????2、一审因为送达等原因缺席审判,直接缺席判决个人担责的案件并不少见。**一审败诉不等于案件定局,二审可以依法提交新证据,争取改判机会**。当事人收到不利一审判决书,千万不要直接放弃,应当尽快梳理全部客观证据,评估上诉可行性。

????3、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不懂保存证据,没有索要书面授权书,只保留聊天记录,证据天然存在短板。律师的核心价值就是把零散、有瑕疵的各类证据重新梳理、组合,找到法律上的突破口,向法官完整还原案件客观事实。

????4、工程采购类交易,供货方、采购对接人员都要有风险意识。供货方尽量要和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加盖公章;现场对接员工应当留存社保、工作证、工作沟通记录,避免后续被错误认定个人承担公司债务。遇到被起诉要求个人承担公司货款,建议尽早委托**青岛地区律师**介入处理。

一、基础身份与联系信息 姓名:崔磊 职业身份: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 执业机构:山东悦合衫德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悦合衫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离婚
山东悦合衫德律师事务所
1370220********12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