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某建筑公司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智能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项目施工承包人。2020年7月16日,被告与原告某建材公司负责人吴某签订《路面施工协议书》,约定将该项目沥青混凝土摊铺、碾压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约120万余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支付30%预付款,工程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余款。原告指定吴某为现场负责人,被告指定第三人王某为现场负责人。次日,被告支付预付款33万余元。同年7月19日,双方补充签订《沥青购销合同》,约定超期付款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随后,原告依约供货并施工,于当月26日完工并经三方验收,出具《施工现场工程量签证单》。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86万余元,但未能按期支付,产生利息34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金8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路面施工协议书》及《沥青购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即原告是否按约完成了施工义务及工程量结算金额是否准确;二是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原告主张的本金86万余元和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4万余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第三人王某作为被告指定的项目现场负责人,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最终就债务金额、支付期限及连带责任承担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前支付原告某建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万余元,款项支付完毕后由原告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二、第三人王某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减半收取计七千余元,由原告某建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陈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在证据组织方面,陈律师指导客户全面梳理了《路面施工协议书》、《沥青购销合同》及《施工现场工程量签证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夯实了原告主张工程款的法律基础。在策略制定与客户沟通上,陈律师准确评估了诉讼风险与执行难度,建议客户在法院主持下接受调解,以100万余元的总额快速回笼资金,并成功争取到第三人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降低了客户的坏账风险。其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