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起诉我方当事人(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118万余元及利息。同时,置业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因工期延误,建筑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8万元。双方争议巨大,核心在于已完工工程量的造价认定与违约责任的划分。
何玉婵律师的办案策略与核心作用
作为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婵律师在全面研判案情后,制定了“攻防结合、以鉴代诉、聚焦核心”的诉讼策略,其关键作用体现在:
精准质疑单方证据,成功启动司法鉴定:针对建筑公司为支撑其高额工程款诉请而单方委托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主张结算价188万余元),何玉婵律师在庭审中坚决否认其“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主张其系单方委托,对置业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抗辩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法院认定该报告无效。在此基础上,何律师代表置业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成功将工程造价认定导入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专业程序,为案件走向奠定坚实基础。
主导鉴定过程,有力反驳对方虚高主张:在法院委托的鉴定过程中,何玉婵律师团队积极协助鉴定机构厘清施工范围与界面,就多项争议工程内容提交了翔实的书面意见与证据。例如,针对“暖通工程”,她指出建筑公司未完成外机、风口、面板安装等关键工作;针对“强电电线”,她抗辩对方仅凭照片无法证明所用材料符合合同标准。这些专业意见均被鉴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采纳,最终鉴定确定性造价仅为55万余元,选择性及推断性项目经法院审查认定后,总额也远低于原告主张。
有效抗辩违约金,大幅降低我方当事人责任:面对建筑公司逾期完工的明显事实,何玉婵律师并未消极应对,而是从两个层面进行有效抗辩。首先,在法律程序上,她指出对方未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正式索赔,意图以此阻断其索赔权。其次,在实体金额上,她重点主张合同约定的每日2000元违约金过高,并成功促使法院在置业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依职权将违约金酌情调低至36500元,仅为原主张的五分之一。
全面防守,成功驳回对方多项费用请求:针对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律师费、其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费等诉请,何玉婵律师依据“工程款结算金额在诉讼前未确定故不产生逾期付款利息”、“单方委托的咨询报告未被采纳则费用自理”等法律与合同规则,进行了有力抗辩,最终法院全部未予支持,为当事人避免了额外损失。
案件结果与价值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几乎全部采纳了何玉婵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1. 判决置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由建筑公司主张的118万余元降至30.4万余元;2. 建筑公司应向置业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3.65万元;3. 抵扣后,置业公司仅需支付26.7万余元;4. 驳回建筑公司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利息、咨询费等);5. 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的大部分由建筑公司承担。
本案诉讼标的额合计超过136万元,何玉婵律师通过其精湛的专业能力,成功将对方的本诉核心请求(工程款)压减了90余万元,并将我方当事人的违约金责任降低了80%。最终,通过抵扣,我方当事人实际支付金额远低于对方最初诉求。此案充分展现了何玉婵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综合运用证据规则、程序抗辩、司法鉴定、违约金调整规则等法律技能,为当事人实现重大减损、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的卓越能力。
何玉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