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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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成功免责!何玉婵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助当事人免于承担33万余元工程款支付责任

发布者:何玉婵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5-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公司)中标某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后,与张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转包。张某安排牟某(何玉婵律师的委托人)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此后,牟某以总包公司名义与彭某接洽,彭某遂组织劳务班组进场施工。工程中途,彭某退场,并就已完成工程量与牟某进行结算,确认总价款为126万余元,扣除已付材料款及代付工资后,尚欠33万余元。彭某遂将总包公司与牟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牟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总包公司承担,故判决总包公司向彭某支付工程款33万余元及利息,同时驳回了彭某对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总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其与彭某无合同关系,工程款应由实际承包人张某或现场负责人牟某承担,请求改判驳回彭某对其的全部诉请。二审中,牟某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再次成为焦点。

何玉婵律师的代理策略与关键作用

作为牟某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婵律师的核心目标是巩固一审胜果,确保委托人牟某个人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面对总包公司试图将责任转嫁给现场人员的上诉策略,何玉婵律师制定了清晰有力的应诉方案:

精准定位诉讼地位,厘清责任边界:何律师在答辩中首先明确指出,本案各方当事人及一审判决均已确认,牟某并非与彭某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彭某起诉所依据的是其与总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要求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牟某承担合同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此观点直接回应了上诉人的潜在意图,巩固了牟某非责任主体的基本立场。

深入剖析行为性质,论证代表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针对总包公司否认与彭某存在合同关系的主张,何玉婵律师并未简单否认,而是巧妙地将论证重点引向牟某行为的性质。她通过梳理在案证据,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指出牟某在项目协调、合同传递、工程量核对及结算过程中,始终与总包公司员工万某保持密切沟通,其行为系执行总包公司指令、传递总包公司意志。例如,牟某将彭某方已盖章的劳务合同邮寄给万某,以及万某将重新核算的工程量清单发送给牟某并要求其转发等细节,均证明牟某是总包公司在项目现场的延伸和代表,而非独立的合同主体。

强化表见代理成立要件,驳斥对方上诉理由:何律师进一步论证,彭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整个接洽、施工、结算过程中,接触的合同文本均载明甲方为总包公司,接洽对象牟某也一直以总包公司名义行事,且总包公司实际履行了代付工资、材料款等部分合同义务。这使得彭某有充分理由相信牟某有权代表总包公司。何律师强调,总包公司内部与张某的转包关系,属于其内部安排,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彭某。牟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法律后果理应由被代理人即总包公司承担,而非牟某个人。

案件结果与典型意义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完全采纳了何玉婵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牟某以总包公司名义与彭某建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后果应由总包公司承担。同时,法院认定总包公司对案涉劳务施工事实无异议,且其与张某的内部承包合同并未完全实际履行。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总包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总包公司向彭某支付工程款338,749.26元及利息,牟某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本案涉案标的额超过33万元,且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转包、分包、表见代理等复杂法律问题。何玉婵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表见代理制度的深刻理解,以及出色的庭审辩论技巧,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牟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免于承担巨额债务。该案结果清晰地界定了在多层转包关系中,现场管理人员以总包单位名义行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体现了何玉婵律师在处理复杂商事纠纷时,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关系、有效切割当事人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的高超专业能力。


律师名:何玉婵 执业律所: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9年 联系电话:18227550680 个人简介:何玉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雅安
  • 执业单位: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8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1511820********1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