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6 年,贺 X 与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一次性付款购买XXX苑 G 幢 14、16 号门市,2012 年补签正式合同并接收房屋使用至今。2015-2019 年,XX公司为帮案外人贷款,将包含已售门市在内的 17 间门市三次抵押给四川XX农村商业银行(下称“XX农商行”),因案外人逾期,2021 年武胜县法院判决银行对整栋门市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进入执行查封、评估程序。贺 X 先后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武胜县法院于 2022 年 9 月判决“不得执行案涉门市并解除查封”,确认贺 X 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判决生效后,因抵押登记仍未注销,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过户。2023 年 11 月,贺 X 委托李波文律师向广安区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要求XX公司与XX农商行协助注销抵押并办理过户。
办案过程(李波文律师团队)
精准定案由
放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改以“物权保护纠纷”起诉,避开重复确权,直击“注销抵押+协助过户”核心诉求。
夯实前置判决效力
将武胜县法院(2022)川1622 民初 XXXX 号“不得执行”判决作为首要证据,论证原告已取得“事实物权”,银行继续保留抵押已无实际意义。
银行过错放大
提交银保监会《抵押贷款操作指引》,指出武胜农商行三次设押均未现场查看、未核验房屋已售事实,违反审慎核查义务,主观存在重大过失。
利益衡量与成本测算
庭审中提交《抵押权继续存续成本测算表》:抵押金额 0 元、评估费 0 元、优先受偿可能 0 元,继续存续仅造成过户障碍,违背“物尽其用”原则。
当庭调解与文书确认
经两轮庭审,银行当庭同意“配合注销但诉讼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律师立即指导当事人达成三方《和解意向》,并请求法院以判决形式固定,防止后续推诿。
裁判结果(脱敏版)
一、XX公司、XX农商行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协助贺 X 注销广安市广安区XX路南段 2 号 1 幢 14、16 号门市的抵押登记;
二、华宇公司于抵押注销后 30 日内协助贺 X 办理上述门市的不动产权过户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点评
执行难题“诉讼化”破解: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后仍无法过户,通过新案由再诉讼,将“注销抵押”转化为可执行的判项,打通“最后一公里”。
过错责任反向运用:银行“后位抵押+未尽核查”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成为法院支持注销的重要理由,为同类“先售后抵”案件提供范本。
诉讼成本最小化:全程简易程序, 100 元诉讼费即解决抵押注销与过户两大障碍,避免高额确权或国家赔偿之诉,实现“小成本、大效果”。
风险提示:已售房产遇开发商“整栋抵押”时,买受人应在首次查封 30 日内提执行异议,逾期需另案提起“注销抵押”之诉,律师应及早介入,防止权利空转。
李波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