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9 年 9 月,周 X 与广西XX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王 X 妹签订《合伙协议书》,共同承建宾阳XXX广场酒店园林景观项目,约定周 X 占股 39% 并负责现场管理,同时可在每笔进度款中先行扣留 2% 作为管理费。2021 年 5 月项目结算,总造价 1713 万余元,XX公司已收工程款 1624 万元。2022 年起,周 X 多次要求分配利润并收取管理费,XX公司以“合伙未清算、盈亏不明”为由拒绝。2024 年 11 月,周 X 向四川广安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利润 114 万余元、管理费 34 万余元及利息。一审以“账目不清、未清算”驳回周 X 全部诉请。周 X 不服,委托李波文律师团队向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李波文律师团队)
补证与固定收入
二审立案后 7 日内提交《工程造价结算书》《收款回执》,证明项目总收入 1713 万元且铧美公司已收 1624 万元,完成“收入端”锁定。
对账突破支出
申请二审法院组织“三方现场对账”,要求XX公司携带原始凭证到庭。经 2025 年 10 月 23 日、31 日两次对账,XX公司最终确认:材料、人工、税费等可列支成本 1035 万余元(含周 X 此前不认可的垫资利息 40 万元)。
对账笔录经各方签字后提交法庭,作为“清算完成”的核心证据。
管理费条款解释
援引《民法典》第 509 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指出协议第九条已明确赋予周 X 扣收 2% 管理费的权利;XX公司提交的“照片汇总”仅载明 3% 管理费支出,但未显示收款主体,不能推定周 X 已放弃权利。
利润测算与利息
依据已锁定收入-确认成本-已缴税金,计算出可分配利润 474 万余元;按 39% 比例周 X 应得 184 万余元,扣除已领取 142 万余元,还应分得 42 万余元。
主张自一审立案日起按 LPR 计息,避免“提前分割财产”之嫌,降低二审改判阻力。
庭审焦点交锋
XX公司坚持“合伙未终止、未清算、不具备分配条件”。
李波文律师抛出“合伙目的已实现+二审已实质完成清算”双重理由,并引用《民法典》第 978 条但书,论证项目完工且收入确定即具备分配条件,无需另案清算。
裁判结果(脱敏版)
撤销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
XX公司十日内向周 X 支付合伙利润 42.2 万元及利息(以 42.2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23 日起按同期 LPR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周 X 其他诉讼请求(管理费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一、二审诉讼费 6.4 万余元,由铧美公司承担约 0.43 万元,其余由周 X 自行承担。
点评
“收入锁定+对账清算”两步法:打破“合伙必须另案清算”惯性思维,通过二审组织现场对账,把清算程序嵌入诉讼,实现“一案结、利润明”。
利息起算点选择:放弃“应分未分”之日起算,改以一审立案日,既弥补资金占用损失,又避免被认定“提前分割”,兼顾改判可行性。
管理费失之交臂:协议条款虽明确,但周 X 曾在载明 3% 管理费的汇总表上签字,被法院推定为“事实变更”,提示律师对当事人签字文件要提前风险扫描。
示范价值:为“完工多年却迟迟不结算”的合伙纠纷提供“诉讼内完成清算”样本,后续同类案件可优先申请法院组织对账,缩短维权周期。
李波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