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A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自然人甲、乙(二人系夫妻)签订《惠农担·富农e贷保证合同》,为甲在某商业银行30万元“富农e贷”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三年,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因甲连续多期欠息且到期未归还本金,商业银行于2021年8月向A公司发出《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要求其按担保比例70%代偿。2021年9月,A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偿款本息合计21.26万元。后A公司多次向甲、乙催收无果,遂于2021年12月以追偿权纠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二被告偿还代偿款21.26万元及自代偿次日起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的利息;
支付律师费0.4万元;
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过程
立案:法院2021年1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
送达:向甲、乙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均被退回后,依法公告送达。
开庭:公告期满,甲、乙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法院缺席审理。
举证质证:A公司提交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代偿通知书、银行回单、催收记录等证据。
事实认定:法院确认甲逾期未还、A公司依约代偿的事实;乙在《保证担保业务申请表》中签字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适用:
?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利率上限)。裁判:2022年1月14日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甲、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代偿款21.26万元及利息(以21.2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驳回A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49元,减半收取2274.5元,由甲、乙共同负担。
如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点评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A公司代偿后及时启动司法程序,避免债权时效风险,做法值得肯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院依据配偶在申请表中的共同签字及“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的声明,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简化了举证难度,对类案具有示范意义。
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的两倍基准利率未被采纳,法院适用一年期LPR 3.85%,兼顾了资金占用损失与市场利率水平,体现了对担保追偿利息的审慎态度。
律师费诉求:因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法院未予支持,提醒担保机构在后续合同中完善费用条款。
缺席审判:二被告放弃诉讼权利,导致自身利益无法有效抗辩,再次提示借款人应积极应对诉讼、避免不利后果。
李波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