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日,劳动者通过BOSS直聘平台应聘为公司实施工程师一职,双方协商劳动者的工资为15000元/月,按法定工作时间上班,于2023年10月7日入职公司。后工作期间,因公司未给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于2024年6月30日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24年7月底,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遂构成本诉。
二、案情焦点
劳动者主动离职的,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结果
一、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7000元。
二、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四、律师说法
劳动者与公司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6月30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已支付劳动者一倍工资,公司仍应向劳动者支付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17000元。
因公司未给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劳动者在公司处工作将满9个月,故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吴选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