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选男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一审时,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第一,2021年被告人陈某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1收购菠萝蜜,并要求被害人1按照指定时间各拉一车菠萝蜜到指定店铺内下货,双方约定总价格为人民币两万多元。收货后,陈某自行将该两车菠萝蜜处理之后,以各种借口拒付货款,并将被害人1拉黑。案发后,2022年陈某家属转账两万多元给被害人1,并取得谅解。第二,2021年,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发菠萝蜜货物能力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向被害人2发送虚假的“菠萝蜜装车”视频,被害人2信以为真便向其转定金、货款共计一万多元。事后,陈某没有给被害人2发货,并将货款用于个人花销。
2022年一审法院以陈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上述他人财物三万多元为由,判决陈某犯诈骗罪。
陈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期间,本律师接受指派为陈某提供刑事辩护。律师在拘留所会见陈某时,陈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只想认罪减轻量刑早日出去。但律师通过阅卷后发现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二审庭审时律师依法进行了独立的无罪辩护。
案情焦点:
陈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说法:
首先,认定陈某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证明陈某一直从事水果销售生意,其与被害人1、2之间分别达成了收购和销售菠萝蜜的合意,且第二宗事实中是被害人2主动向陈某提出购买一车菠萝蜜。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在第一宗事实中虚构、隐瞒其“无支付货款能力”和在第二宗事实中虚构、隐瞒其“没有发货的能力”,不能以其客观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和发货,而认定其实施了欺骗行为。
其次,认定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与被害人1、2之间达成了购销菠萝蜜的合意,虽然没有能够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被害人1货款、向被害人2发货,但不能以此结果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综合考虑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以及未能履约的原因等因素。第一宗事实中,应查明陈某在收到货物后未能付款的原因,货物的销售情况等。第二宗事实中,应查明陈某在收取定金和货款后是否联系果农采摘菠萝蜜,是否向果农支付定金,未能及时发货的原因以及未能及时退款的原因等。故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陈某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