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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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夜寻无人机溺亡,谁该担责?镇江朱翎轩律师精准锁定责任主体,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者:朱翎轩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一个13岁少年的悲剧之夜

202*年6月15日晚上8时许,13岁的少年小c从奶奶家骑自行车出门,独自前往某处枇杷林寻找丢失的无人机。当晚10时40分许,小c被发现溺亡在枇杷林旁的池塘中,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排除他杀,系意外溺水。

悲痛欲绝的父母发现,事发池塘周边原有的铁丝隔离网几乎全部损坏,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未见任何防护措施。他们认为,池塘的管理者长期疏于管理,对儿子的溺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围绕“谁才是这片池塘的真正管理者”,四家单位各执一词——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市交通投资公司、某园林工程处、某市公路事业发展纷纷否认自己负有管理职责。镇江朱翎轩律师作为公路**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展现出了精湛的专业素养,协助法庭厘清了各被告的法律责任边界,最终成功为委托人免责。

二、办案经过:四被告相互推诿,朱翎轩律师据理力争

第一回合:谁是真正的管理者?

死者父母认为,涉案池塘所处地段由交通运输局长期承租使用,租金由交通投资公司实际支付,绿化养护由某园林工程处负责,保洁工作已移交公路事业发展——四家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指控,交通运输局辩称自己“仅是形式上的承租人”,早在2014年就将土地及绿化移交给了某园林工程处。交通投资公司表示自己“仅仅代为支付租金”,并非管理者。某园林工程处则主张自己“仅负责绿化带杂草清除、花草树木修剪补植”,对池塘并无管理职责。

第二回合:朱翎轩律师的关键辩护

作为公路事业发展的代理律师,镇江朱翎轩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三个核心辩护观点,直击案件要害:

观点一:精确界定管理职责边界。

朱翎轩律师指出,根据2017年8月的《国、省道绿化保洁移交交接单》,公路中心自该日起仅负责泰州大桥沿线两侧绿化带的保洁工作,具体内容是建筑垃圾和白色垃圾的清理,绝不包括事发地点的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维护等管理职责。这一辩护精准地将“保洁”与“安全管理”区分开来,为法庭厘清责任提供了关键依据。

观点二:论证场地性质,排除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朱翎轩律师认为,事发河塘地处偏僻的自然区域,系天然形成且长期存在,不具备公共性、管理性和服务性的特征,不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中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公共场所”。该区域人迹罕至,并非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不应适用该条款。

观点三:强调监护人失职为根本原因。

朱翎轩律师指出,事发时间为晚上8时许,地点位于高速公路桥下偏僻水塘,死者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有效看护未成年人,任其独自进入危险区域,明显存在重大监护失职,这才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回合:法庭采纳律师观点,委托人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园林工程处才是涉案池塘的实际管理者,而公路事业发展仅负责绿化带的垃圾清洁工作,对涉案池塘不负有管理义务。这一认定与朱翎轩律师的辩护意见完全吻合,最终公路事业发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责任比例清晰划定

法院最终判决:

死者父母自行承担90%的损失——因监护人未尽到妥善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放任未成年子女夜晚独行至危险区域;某园林工程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作为池塘管理者,未设置警示标志,未修复破损隔离网,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市交通投资公司、某市公路事业发展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总额为1,437,270元(含丧葬费63,810元、死亡赔偿金1,323,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由某园林工程处赔偿143,727元。

四、律师观点:镇江朱翎轩律师的三大新颖辩护思路

思路一:管理责任不能无限扩大,必须与法定职责相匹配

朱翎轩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最核心观点是:某一主体即使承担了部分工作,也不代表对全部区域负有无限制的管理义务。不能因为负责绿化保洁,就被推定负有安全防护责任。

本案中,公路中心仅负责绿化带保洁,却被原告要求对池塘安全承担责任。朱翎轩律师通过举证移交清单,清晰地证明了“保洁”与“安全管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义务,不能混为一谈。该观点被法庭完全采纳,成为委托人免责的基石。

思路二:自然水域不适用“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朱翎轩律师精准指出,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的前提是“公共场所”——即向公众开放、人群聚集、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而事发池塘是天然形成的自然水域,位于高速公路桥下偏僻处,周围无任何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具备公共场所的特征。

这一观点提醒我们:并非所有发生事故的地点,管理者都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对管理者的要求是合理且有限的,不能无限苛责。

思路三:监护人责任是第一位的,司法不应过度干预家庭监护

朱翎轩律师反复强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生命安全负有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个13岁的孩子夜晚独自前往偏僻水塘,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这本身就是严重失职。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承担90%的责任,正是对这一观点的有力回应,也体现了司法对家庭监护责任的尊重。

朱翎轩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长期为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诉讼代理、纠纷调解、风险防范及常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1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债权债务、合伙联营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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