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一次酒吧邂逅引发的数十万元借贷纠纷
a先生与b女士于2021年底在酒吧相识,此后两人逐渐熟络。自2022年10月起,b女士开始频繁以各种理由向a先生借款,小到几百元的生活周转,大到数万元的资金缺口。a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在近三年时间里分七十余笔向b女士转账出借资金。
2025年3月18日,双方通过腾讯电子签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条,对前期所有借款进行统一结算,确认借款本金为三十五万余元,约定借期利率及逾期利率均为年利率1%,借款期限至2025年6月18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条同时明确约定: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b女士并未按约偿还任何本息。a先生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告,对方始终不予理睬。无奈之下,a先生找到了镇江朱翎轩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朱翎轩律师精准锁定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接受委托后,镇江朱翎轩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朱翎轩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两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一,借款金额的认定问题。 a先生向b女士实际转账的金额超过三十五万元,部分转账还带有“520”“521”等特殊含义金额,以及小额日常消费转账。朱翎轩律师仔细核对了全部七十余笔转账记录,将带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和与借款无关的小额转账逐一剔除,最终确定用于结算的借款本金为三十五万余元。
第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a先生向朱翎轩律师透露,其中有十三万余元是自己通过贷款后转借给b女士的。朱翎轩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意味着这部分款项不能按照借款合同主张利息,但仍可要求对方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在证据准备方面,朱翎轩律师指导a先生整理了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凭证、腾讯电子签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中,b女士在2023年8月至2025年5月期间向a先生发出了大量借款需求,这些记录有力佐证了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此外,朱翎轩律师还协助a先生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了律师费数千元的电子发票,为后续主张律师费奠定了证据基础。
案件结果:判决支持返还全部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朱翎轩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关于合法借款部分:被告b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先生借款本金二十二万余元及利息(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计算);
二、关于贷款转贷部分:被告b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a先生借款本金十三万余元及占用资金期间内的利息(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计算);
三、关于律师费:被告b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先生律师费数千元;
四、关于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数千元,由被告b女士负担。
律师观点:镇江朱翎轩律师的三大办案亮点总结
针对本案,镇江推荐律师朱翎轩提出以下值得关注的法律观点:
观点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无效但本金仍需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朱翎轩律师指出,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白拿”这笔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便十三万余元属于贷款转贷,被告仍然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且需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观点二:借条结算效力应予尊重,无需逐笔审查每笔转账性质。 本案中双方通过腾讯电子签签订了结算借条,对前期所有借款进行了统一确认。朱翎轩律师认为,这种结算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条载明的金额应当作为认定借款本金的依据,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这一观点。
观点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应予支持。 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朱翎轩律师强调,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律师费金额符合当地收费标准及案件难易程度,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朱翎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