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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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兴仁县四联乡顺发煤矿、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

发布者:陈文彪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4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XXX煤矿、杨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彪,贵州修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州XXX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杨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9)黔232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XXX煤矿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按照《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的期限支付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待遇;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停工留薪期过长,要求按《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进行确认停工留薪期。被上诉人受伤后,上诉人积极送其就诊并为其垫付医疗费,同时上诉人也积极的为被上诉人申报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系上诉人。既然被上诉人对工伤认定书没有异议,其就应该积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被上诉人为了享受更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故意拖延迟迟不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停工留薪期过长。二、上诉人认为一审案件受理费应该由被上诉人负担,因为一审判决已经确认仲裁裁决超越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了上诉人起诉理由成立,因此诉讼费应由被上诉人负担。三、一审法院超越了诉请进行判决,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要求将上诉人赔付部分和社保赔付部分进行分开,被上诉人的一审中也没有要求将社保赔付部分和上诉人赔付部分进行分开,被上诉人在仲裁时也没有要求分开裁决,因此一审判决将上诉人赔付部分和社保赔付部分进行分开并要求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相关社保赔付所需资料的是超越诉讼请求进行裁决。

杨XX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贵州XXX煤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按照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标准规定的期限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原告方不承担;2.仲裁裁决超越了被告的请求进行裁决;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日,被告杨XX在原告顺发煤矿处工作时,被顶板上掉落的煤矿砸伤,被告受伤后被送到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16天。2019年5月22日,被告之伤经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19日,被告之伤经黔西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2019年11月6日,经杨XX申请,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仁劳(人)仲案字[2019]419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解除杨XX与顺发煤矿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二、由顺发煤矿支付给杨XX如下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43.67元×9个月=47193.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62.67元×6个月=33976.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62.67元×6个月=33976.0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662.67元÷30天×106天=20008.1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6天×22元=352元;护理费:105.67元×16天=1696.56元;鉴定费32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37821.73元。原告顺发煤矿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顺发煤矿已在兴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了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伤保险费168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伤保险费126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归纳当事人的分歧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的杨XX停工留薪期是否正确;2、本案一审诉讼费负担是否正确;3、一审法院是否超诉请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贵州XXX煤矿上诉主张杨XX停工留薪期应按照《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的期限计算。二审期间,贵州XXX煤矿主张因为杨XX实际住院天数为16天,《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标准中的恢复期亦应进行相应比例的扣减,故杨XX的停工留薪期应计算为82天。经本院审查,杨XX因本次事故所受伤,经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黔西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诊断为右食指近节不全离断毁损伤。对于其造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天数计算,虽然一审法院是按照受伤之日计算到定残之日计算106天,但参考《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中S64.4其他手指的神经损伤或S63.4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中均为创伤治疗期30天以及康复治疗期90天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可以计算120天,一审按照106天计算,已经实际低于该标准,贵州XXX煤矿主张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对分类目录中的恢复期进行相应扣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贵州XXX煤矿所提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二。对于一审诉讼费的负担,贵州XXX煤矿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按照《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且不支付交通费。经一审法院审查,判决按照106天计算本案停工留薪期,并由贵州XXX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97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90.7元、统筹地区内就医的交通费300元。对于诉讼费的负担,贵州XXX煤矿作为义务承担一方,据此承担一审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三。贵州XXX煤矿主张在一审中没有要求分开计算应赔付部分和社保赔付部分,被上诉人杨XX一审中也没有要求将社保赔付部分和上诉人赔付部分分开,杨XX在仲裁时也没有要求分开裁决,一审对此进行判决超越了诉讼请求。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贵州XXX煤矿已为杨XX在兴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了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伤保险费168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伤保险费1260元),虽然贵州XXX煤矿诉讼请求中未要求对社保赔付部分和其应赔付部分分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一审法院将杨XX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贵州XXX煤矿协助办理工伤赔付的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贵州XXX煤矿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贵州XXX煤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文彪律师,大学本科(法学)毕业,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申请律师实习,2020年通过黔西南州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西南
  • 执业单位:贵州优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3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