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新的一年,追讨欠款仍是很多债权人头疼的问题。大部分人在多次追讨欠款碰壁后不得不借助法律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维权,但是律师看过证据后往往会发现有些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得不告诉当事人基本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以下为法律对债务追讨问题诉讼时效的规定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欠条、借条或者相关债权文本上已经约定还款时间,三年诉讼时效从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时效一般按照如下情况分别计算: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则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每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即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债务追讨过程中,诉讼时效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过了诉讼时效才想起用法律途径维权,法律也帮不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