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
入库案例编号:XXXX-XX-X-XXX-XXX
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某实业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
关键词:执行 执行复议 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 执行证书 救济途径
PART 01 基本案情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中,某实业公司请求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是:公证债权文书仅确定最高额交易,具体金额和时间以实际支付情况为准,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债权公证的性质。关于某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履行情况的执行证书,该公证处受理被申请人执行证书申请后,未尽审查义务,仅简单依照被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出具错误的执行证书,依法应当不予执行。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所确定的回购溢价款,有一部分是被申请人重复计算从而导致最终回购本金的结算错误,逾期违约金、律师费等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某中院因此执行存在错误。某中院于2022年作出(2022)某执异字第XXX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不予执行某公证处(2022)某执证字第XXX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某实业公司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2023)某执复字第XXX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某中院(2022)某执异字第XXX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
PART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不予执行某信托公司的执行申请。
一、关于给付内容是否明确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据此,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编号为(2020)某内经证字第XXXXX号等系列公证书,而非(2022)某执证字第XXX号执行证书。某中院以该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不予执行某公证处(2022)某执证字第XXX号执行证书的申请存在错误,应予纠正。该系列公证书公证的主合同、《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对具体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即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为准,时间要以实际支付的时间为准。此后,某信托公司依约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且数额和时间是确定的。因此,复议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执行证书计算金额是否错误问题。某实业公司提出,某公证处仅简单依照被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存在重复计算,以及逾期违约金、律师费计算争议等问题。对此,如前所述,本案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执行法院应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执行证书计算金额是否存在错误并不影响本案执行;若某实业公司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等实体问题,可以按照《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PART 03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PART 04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2条
执行异议: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某执异字第XXX号执行裁定(2022年)
执行复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某执复字第XXX号执行裁定(2023年)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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