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书应该这样写!
——他人提供执行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载明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
关键词:执行 执行复议 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
【基本案情】
某某与某甲、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甲、某乙向某某偿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该判决生效后,某甲、某乙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双方达成和解,某甲、某乙承诺限期还款,并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书,某某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因某甲、某乙未按照承诺限期还款,某某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并申请追加某丙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立执恢字号案恢复本案执行,并立执异字号案审查。同日,某甲向某某出具一份《保证书》,载明:“我保证每个月还给某某现金1000元,从某月某日还,总计56170元及相关利息。”某甲作为还款人在该《保证书》上签字捺印,某丙在“保证人监督人”后签字捺印,某某在该《保证书》后备注“同意”并签名捺印。上述《保证书》出具后,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后某某以某丙提供执行担保为由,申请追加某丙为被执行人。某某认可分别收到某甲还款1000元,后再未收到款项。某丙称自己在《保证书》上签字本意是起到监督某甲还款意思,并不是为某甲担保偿还应偿还某某的欠款。后因某某不同意,要求在前面加上“保证人”字样,于是在“监督人”前面书写补上了“保证人”。
法院作出执异字号执行裁定,驳回追加申请。某某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复字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中某甲向某某保证每月还款并书写涉案《保证书》,某丙签署了“保证人监督人”字样,但是某丙并没有向执行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故某某请求追加某丙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
【裁判要旨】
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载明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执行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定担保人的身份,否则不应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同时,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依照变更追加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将执行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号,2020年修正)第4条、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23条
执行异议:某区人民法院执异字号执行裁定
执行复议:某中级人民法院执复字号执行裁定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