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在先的工程款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不因质量保证金诉讼而产生中断效力
[入库案例编号]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决在先的工程款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不因质量保证金诉讼而产生中断效力
关键词:执行 执行监督 申请执行时效 工程款 质量保证金
PART 01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某仲裁委员会于[年份]年[月]日作出[案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向申请人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66750元。[年份]年[月]日,某某公司向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月]日[日]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案号]。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本案已经超过二年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为由,请求依法驳回某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某某公司答辩称,本案并未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理由为[年份]年[月]日该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某某公司向某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年份]年[月]日,某某仲裁委员会作出[案号]调解书,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20000元质量保证金,且某某公司已经履行。某某公司认为,质量保证金作为总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其追要质量保证金的行为、某某公司履行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某某公司于[年份]年[月]日向某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4250元。某某仲裁委员会于[年份]年[月]日作出[案号]仲裁调解书,确认某某公司同意在[日期]前向某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0000元。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份]年[月]日作出[案号]执行裁定,对某某仲裁委员会[案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某某公司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执行裁定。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份]年[月]日作出[案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执行裁定。
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年份]年[月]日作出[案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申诉请求。
PART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案号]仲裁裁决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某某仲裁委员会于[年份]年[月]日作出[案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某某公司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公司履行义务。某某公司于[年份]年[月]日向某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故本案应重点审查某某公司提出的时效中断的主张是否成立。
关于本案工程款债权是否因为质量保证金仲裁而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即对于债权债务主体唯一、债权债务唯一的单一之债,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本案中,涉及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是否能认定为上述规定中的"同一债权"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如承包人拒不维修或不承担维修费用,或者建设工程虽经维修,但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实践中,质量保证金一般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但质量保证金起到的是工程出现缺陷需要进行维修时的资金担保作用,支付时间需待质保期结束,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和支付的具体金额与工程的质量、承包人是否承担维修义务等密切相关,故质量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性质、作用、支付条件并不完全相同,不能简单地将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认定为同一债权,也不能简单认为是分期给付的同一债权。综上,某某公司提出本案工程款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因为质量保证金仲裁而中断的主张,不能成立。
PART 03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对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实践中虽然质量保证金一般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但质量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性质、作用、支付条件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将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认定为同一债权,故裁决在先的工程款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不因质量保证金诉讼而产生中断效力。
PART 04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年修正)第9条
执行异议:[法院名称][案号]执行裁定([日期])
执行复议:[法院名称][案号]执行裁定([日期])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执行裁定([日期])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