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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作者:罗金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2026-08-19

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关键词:执行 执行监督 案外人异议 终结执行

基本案情

某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某银行对执行第三人应给付被执行人的货款提出书面异议。该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将第三人应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随后将上述款项过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之后,该院裁定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原执行案件以销案结案。

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案外人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请求。案外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执行裁定,撤销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及原执行法院执行裁定,指令原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执行标的由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受让时,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主要是基于对信赖利益保护的考虑。

二是当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生效法律确定的债权实现后执行程序完全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而言,其因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所获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只要执行程序尚未结束,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就不应届至。超过异议期限的,案外人虽不能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救济,但可以依法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执行标的变价款或者请求返还执行标的。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第三人应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并过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属于本案当事人,并非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案外人提出异议时,原执行法院虽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并以销案结案,但该销案结案并非执行程序终结,此后案件由其他法院继续执行。因此,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本案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执行法院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有误,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当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实现等导致的执行程序完全终结。发生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以销案结案的,因执行依据的债权尚未全部实现,不属于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系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4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公司法、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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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20********46 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公司法、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