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调解书确定违约金后申请人又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执行 执行监督 民事调解书 违约金 迟延履行金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应于约定期限前一次性付清。2.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还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案款,后该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并转付执行费。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后,以还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结案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经审查先后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复议申请及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民事责任本身就是对不履行调解书一方的惩罚,按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不能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适用。本案涉案调解书第一项系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义务履行作出的约定;调解协议第二项系约定当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因其迟延履行应当承担加重责任,属于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上述违约金与案款已一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当事人之间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惩罚方式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
生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民事责任,不能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适用。被执行人已承担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不应再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