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查
202X-X-X-X
王某某与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查
关键词:执行 执行监督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案外人异议 借名 买房
基本案情
某被执行人因贩卖毒品犯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过程中,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该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房产。案外人王某某以涉案房产系其借用该被执行人名义购买,其是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
该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涉案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购房发票、税票、按揭贷款等手续的权利人为该被执行人;物业费、水电暖费等票据显示交款人为王某某。
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排除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王某某不服,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某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不能阻却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复议请求。王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一、撤销某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二、撤销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三、本案由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异议、复议程序予以实体审查。案外人主张借名买房的,应查明争议房产的真实权利人,不能采取外观主义,仅以物权登记为判断依据。本案中,王某某主张涉案房产系其借用某被执行人名义购买,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应实体审查,查明王某某与该被执行人借名买房合同的真实性、涉案房产房款的真实交纳情况及购房贷款还款的资金流向、实际占有居住情况等,综合判断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某中级人民法院、某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影响权属判断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以借名买房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为由,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某于2022年取得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证,涉案房产目前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某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核实其此前作出的执行裁定的查封效力及对物权登记的影响,查明本案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等,并据此判断是否继续将涉案房产作为某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异议之诉等诉讼程序予以实体审查。对于案外人主张借名买房的,执行法院应当查明争议房产的真实权利人,而不能采取外观主义,径直以物权登记为判断依据。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
执行异议: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执行复议:某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