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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XX公司等申请执行监督案
——被执行人的股东,认为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但被执行人怠于主张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关键词? 执行 执行监督 利害关系人 执行异议
基本案情
XX人民法院在执行XX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过程中,XX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及债权人XX公司恶意串通,意在转移XX公司资产。XX公司作为被执行人XX公司的股东,认为相关执行案件中对XX公司采矿许可证号为〔XXX〕煤矿采矿权的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
XX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书编号已隐藏]执行裁定,裁定驳回XX公司的异议申请。XX公司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执行复议裁定书编号已隐藏]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XX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执行监督裁定书编号已隐藏]执行裁定:一、撤销[执行复议裁定书编号已隐藏]执行裁定;二、撤销[执行异议裁定书编号已隐藏]执行裁定;三、本案由XX人民法院对XX公司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XX公司主张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案涉拍卖行为申请执行异议的主体适格是否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内容略)规定,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本案中,XX公司主张其作为被执行人XX公司的股东,认为执行法院对XX公司煤矿采矿权的司法拍卖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认为其与上述执行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XX公司的主张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原裁定认为其不具备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异议主体,故从程序上驳回异议申请,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被执行人的股东,认为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但被执行人怠于主张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5条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定书编号已隐藏](XX年XX月XX日)
执行复议:[执行复议裁定书编号已隐藏](XX年XX月XX日)
执行监督:[执行监督裁定书编号已隐藏](XX年XX月XX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调整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