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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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者:林春光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80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作者:林春光  

  2009年7月某日,被告庄某驾驶轿车转弯时,与同向直行的原告曹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曹某受伤,摩托车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曹某经司法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庄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东营市某运输公司,被告庄某系该公司司机。原告将庄某、东营市某运输公司及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车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范围内赔偿原告曹某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9704.95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

二、剩余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3157.2元,鉴定费、停车费1400元,上述共计34557.2元,被告东营市某运输公司承担80%的责任,即27645.76元。

原告曹某对诉讼结果比较满意。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作者:林春光  

  2009年7月某日,被告庄某驾驶轿车转弯时,与同向直行的原告曹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曹某受伤,摩托车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曹某经司法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庄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东营市某运输公司,被告庄某系该公司司机。原告将庄某、东营市某运输公司及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车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范围内赔偿原告曹某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9704.95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

二、剩余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3157.2元,鉴定费、停车费1400元,上述共计34557.2元,被告东营市某运输公司承担80%的责任,即27645.76元。

原告曹某对诉讼结果比较满意。

林春光,现任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70后律师,年富力强,多年的职业经历锻造了娴熟的执业技能,熟悉当地法律执业环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3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