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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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XX公司与毛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春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淄博XX公司与被告毛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460元,并承担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建材产品,后拖欠原告货款1946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5月24日给原告打了19460元的欠条,口头承诺尽快还款,但时至今日仍拒绝还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毛X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出原告出具欠条承认欠款19460元,故可以认定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出具欠条的次日即2018年5月2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应当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未出具其向被告催收的证据,故以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即2019年3月9日作为其向被告催收的时间,被告应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付款义务,故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原告要求被告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946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毛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进行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裁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9460元;
二、被告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946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淄博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毛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5元,二者合计5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毛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春光,现任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70后律师,年富力强,多年的职业经历锻造了娴熟的执业技能,熟悉当地法律执业环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3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