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张俊杰律师
案件类型:继承纠纷/共有权确认/家庭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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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梗概(已脱敏)
八旬老人许某(女)与已故丈夫张某(再婚)晚年共同出资20万元(含首付款10万元及装修款10万元),由继子张某新、儿媳范某以自己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沈阳市于洪区某电梯楼房供二老养老居住,产权登记在继子夫妇名下。
张某去世后,继子主张该20万元出资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其个人财产,许某无权分割或继承;并出示一张草拟的"无需返还"字据佐证。
许某委托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张俊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析产后依法继承亡夫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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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当然推定为赠与?
对方提交的"无需返还"字据,能否证明赠与意思表示?
房产未登记在出资老人名下,能否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参与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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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代理思路
张俊杰律师经阅卷发现:该"无需返还"字据上许某及亡夫均未签字确认,恰恰说明双方从未达成赠与合意——若真是赠与,无需另行出具"不用还"凭证。律师据此主张:
涉案房屋系以养老为目的、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置,无书面赠与协议、无口头赠与合意表示,不符合赠与合同成立要件;
老人长期居住使用、参与出资装修,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登记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家庭内部实质权属;
先析产(确认老人夫妇各占15%份额),再继承(亡夫15%份额由配偶与继子法定继承),最终许某享有22.5%产权份额,被告支付对应房屋折价款135000元(房屋现值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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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于洪区人民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认定诉争房屋为许某夫妇与继子夫妇共同共有,确认许某丈夫享有15%份额并作为遗产分割。二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公示效力,但有证据证明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可按实际权利认定。本案无证据证明出资系赠与,结合出资、装修、居住事实,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上诉人主张赠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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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提示(实务建议)
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家庭内部出资购房,若能证明实际出资、共同居住且无赠与合意,可突破登记外观认定为共有财产。
"不用还"不等于"送给您了":未签字确认的债务免除或单方说明,不能直接推定赠与意思表示,必要时可成为反驳赠与主张的有力证据。
老年人出资为子女购房或联名购房,建议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借款/赠与/按份共有),避免身后继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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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文为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张俊杰律师亲办案例脱敏分享,仅供法律交流与普法参考,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承办律师:张俊杰(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房产确权与析产诉讼|咨询热线:见律所官方渠道
张俊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