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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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出资购房登记在继子名下,继子主张"赠与"能否成立?——沈阳张俊杰律师承办继承纠纷胜诉案例

作者:张俊杰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婚姻继承浏览:9次举报
2026-06-18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张俊杰律师

案件类型:继承纠纷/共有权确认/家庭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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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梗概(已脱敏)

八旬老人许某(女)与已故丈夫张某(再婚)晚年共同出资20万元(含首付款10万元及装修款10万元),由继子张某新、儿媳范某以自己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沈阳市于洪区某电梯楼房供二老养老居住,产权登记在继子夫妇名下。

张某去世后,继子主张该20万元出资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其个人财产,许某无权分割或继承;并出示一张草拟的"无需返还"字据佐证。

许某委托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张俊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析产后依法继承亡夫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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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当然推定为赠与?

对方提交的"无需返还"字据,能否证明赠与意思表示?

房产未登记在出资老人名下,能否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参与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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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代理思路

张俊杰律师经阅卷发现:该"无需返还"字据上许某及亡夫均未签字确认,恰恰说明双方从未达成赠与合意——若真是赠与,无需另行出具"不用还"凭证。律师据此主张:

涉案房屋系以养老为目的、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置,无书面赠与协议、无口头赠与合意表示,不符合赠与合同成立要件;

老人长期居住使用、参与出资装修,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登记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家庭内部实质权属;

先析产(确认老人夫妇各占15%份额),再继承(亡夫15%份额由配偶与继子法定继承),最终许某享有22.5%产权份额,被告支付对应房屋折价款135000元(房屋现值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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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于洪区人民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认定诉争房屋为许某夫妇与继子夫妇共同共有,确认许某丈夫享有15%份额并作为遗产分割。二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公示效力,但有证据证明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可按实际权利认定。本案无证据证明出资系赠与,结合出资、装修、居住事实,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上诉人主张赠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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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提示(实务建议)

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家庭内部出资购房,若能证明实际出资、共同居住且无赠与合意,可突破登记外观认定为共有财产。

"不用还"不等于"送给您了":未签字确认的债务免除或单方说明,不能直接推定赠与意思表示,必要时可成为反驳赠与主张的有力证据。

老年人出资为子女购房或联名购房,建议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借款/赠与/按份共有),避免身后继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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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文为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张俊杰律师亲办案例脱敏分享,仅供法律交流与普法参考,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承办律师:张俊杰(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房产确权与析产诉讼|咨询热线:见律所官方渠道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1210120********28 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