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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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一起“父女争房”案的二审翻盘:我们如何用“工龄贡献”对抗“产权登记”?

作者:张俊杰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6日分类:婚姻继承浏览:58次举报
2026-06-16

记录人:张俊杰律师

深耕婚姻家事与房产领域这些年,我见过太多亲情在法庭上对簿公堂的时刻。财产可以分割,房产可以过户,但有些裂痕,一旦撕开,就是一辈子的事。

所以每当遇到这类案件,我和团队的第一反应,从来不是“这个案子能收多少律师费”,而是“有没有办法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把家庭的伤害降到最低”。

这个案子,却是一审已经把矛盾推到了悬崖边上。

老人姓刘,86岁,带着一份败诉判决书坐在我办公室。他没有哭天喊地,也没有怒骂子女不孝,只是反复摩挲着那张判决书,用一种近乎困惑的语气问我:“张律师,房子是用我的工龄买的,怎么就变成我占着她的房子了?”

做了近二十年实务,我立刻意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物权纠纷。一审判决之所以会出现,恰恰是机械适用法条、忽略房改房特殊历史成因的典型结果。

我当场跟老人说了一句话:“您放心,这个案子,根子不在那张产权证上,根子在三十年前房改那一天。”

第一步:溯源——找到房产的“DNA鉴定报告”

接案后的第一周,凭借多年处理房改房纠纷的经验,我直接锁定了突破口:去老人原单位调取当年的房改档案。

我做这类案子有个习惯:不只看法庭上对方提交了什么,更要看对方没提交什么。房改房的档案里,往往藏着一审中被刻意忽略的事实。

果然,在一摞泛黄的材料里,关键证据浮出水面:这套房子在从公房转为私房的过程中,折算了老人几十年的工龄折扣,这个折扣直接转化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这个发现,彻底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它意味着女儿手里的产权证,从一开始就不是“干净”的。房产的价值基因里,嵌着老人的财产贡献。这不是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后反悔,而是老人在购房时的出资,被漏登在了产权登记之外。

基于这个突破,我为核心论点锚定了方向:

案涉房屋并非纯粹的财产性赠与,其价值构成中包含老人的工龄对价。这种对价,形成了老人对该房屋不可剥夺的居住权益。

第二步:布局——三层次论证,筑牢翻盘防线

我预判对方二审的底牌,仍然是“物权登记绝对”这六个字。

但房产领域的诉讼经验告诉我:法庭上的攻防,从来不是你打你的、我打我的,而是谁能把案件拉到自己预设的战场上来。

我的策略是:不跟对方在“物权”的狭窄赛道上纠缠,而是把案件拉升到一个更宏大的法律框架里。

在递交的代理词中,我铺设了一个递进的三层论证结构:

第一层(事实溯源层)
: 以房改房档案为核心证据,还原房产的“原始出资结构”。强调工龄折扣的法律性质是老人的实质性财产贡献,构成了对产权处分权的内生性限制。

第二层(法律对冲层): 引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我向法庭阐明一个关键逻辑:赡养人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是道德倡导,而是法定义务。女儿起诉父亲腾房这一诉讼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定赡养义务的违反。当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将直接剥夺一位86岁老人的基本居住保障时,这种请求不应得到司法支持。

第三层(价值底线层):祭出《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我在代理词中写下了一段话:

“若一份判决在逻辑上成立,却在价值导向上默许了子女‘得房即可弃养’的行为模式,则此判决便已动摇了社会人伦的基石。公序良俗原则,是司法保护老年人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三层论证,打的是一个组合拳:事实层面揭示“登记不实”,法律层面引入“赡养义务”,价值层面守住“伦理底线”。

第三步:结果——胜诉,但更重要的是一份裁判规则的确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女儿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收到判决那天,我给老人打了个电话。电话那头沉默了几秒,然后是一声很轻的叹息:“张律师,谢谢你。”

做了这么多年家事案件,我知道,这声叹息里,不只是胜诉的宽慰,更多的是对亲情破碎的无奈。但至少,法律给了他一个交代。

这份判决的意义,也不仅在于个案翻盘。它在裁判规则层面确立了一条重要指引:

在房改房纠纷中,老年人基于工龄折抵等历史贡献形成的居住权益,优先于产权人的任意处分权。

这是对“唯登记论”的一次有力纠偏,也是司法对家庭伦理的一次郑重回应。

写在最后

执业二十年,我始终笃信一件事: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堆砌,而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里,找到那个平衡法理与情理的支点。

处理婚姻家事和房产案件,尤其如此。这些案子背后,往往是一段跨越几十年的家庭史,是三代人的纠葛与牵绊。光有专业知识不够,还得有对人性的洞察,对亲情裂痕的体恤。

我们做律师的,不是判决书的流水线工人,而应该是在法条的理性与人情的温度之间,帮当事人找到最优解的那个人。

有些房子的意义,从来不只是砖瓦和一张产权证。它是几代人的接力,是一个人的归途,是法律最终要为他照亮的那盏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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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张俊杰律师办案笔记,欢迎业界同仁交流,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1210120********28 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