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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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主任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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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房产登记对方名下,一审反诉被驳——二审如何按同居析产改判拿回折价款?(沈阳中院亲办案例)

作者:张俊杰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婚姻继承浏览:65次举报
2026-06-18



承办律师:张俊杰|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与一审困局


男方(化名吕某)与女方(化名姚某)2017年结婚,男方婚前有一套苏家屯区房产并办了公积金贷款。2020年二人想给女儿买优质学区房、避税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苏家屯房产归女方,剩余贷款仍由男方还;同时以女方名义签合同购买和平区某学区房(总价125万元),首付款83万元中,男方分两笔转给女方共45万元,银行电子回单附言写"购买××学区房款",房屋最终登记在女方名下,不动产权证记载"单独所有"。

离异期间双方仍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幼女、经济混同,并将该学区房出租用租金偿还按揭。2023年复婚,2024年再次离婚。

女方本诉要求按2020年离婚协议履行苏家屯房产归属并过户;男方反诉请求对和平区学区房析产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和平区房购于离婚后、登记女方个人名下,不属于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裁定不予处理反诉,驳回男方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来找我时三面受压——房在对方名下、一审明确"不审不判"、对方坚称45万是赠与。

二、二审代理核心思路

我没有延用一审"夫妻共同财产"进路,而是重新定性并锁定三个突破口:

① 穿透登记外观,主张无配偶同居期间共同出资析产

虽已办离婚登记,但2020年8月至复婚前双方持续同居、共同抚养子女、共同出租还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情形。这套房是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财产,不能仅凭"单独所有"登记排除另一方权利。

② 45万转账锁定为购房出资,瓦解"赠与"抗辩

银行流水+附言"购房款"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方主张赠与却无任何举证——此前男方曾以借贷起诉被驳,仅是否定借贷合意,不等于承认赠与,二审合议庭采纳该观点。

③ 指出一审未实体审理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应一并析产

该房两次离婚均未处理,属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争议。一审以"非同一法律关系"拒绝审查致当事人救济落空,二审作为终审法院应查明事实并依法析产分割。

三、二审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苏家屯区房产依离婚协议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维持一审);- 撤销一审"驳回反诉"判项;

和平区某学区房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

女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8万元(综合出资比例、双方认可现值70万元、剩余贷款及共同生活情况酌定)。

? 一审反诉全驳→二审改判实体分割并获折价补偿,最大限度维护出资方合法权益。

四、律师实务提示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离婚登记完成身份关系即解除,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具法律约束力,签之前务必评估后果;

离婚后购房登记一方名下也可主张同居析产——保留好转账凭证(建议备注"××房购房款")、同居事实证据(同住证明、聊天记录、共同还贷/出租凭据);

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无救济——对"离婚时未涉及财产"或"离婚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可依?《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及同居析产规则在二审或另诉主张,专业律师可制定分层诉讼策略突破一审困局。

?? 本文根据真实办案记录整理,当事人姓名、案号及可识别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主办律师:张俊杰 律师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
婚姻房产分割|二审再审改判|同居析产与离婚后财产纠纷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1210120********28 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