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某矿业公司为开发油田项目,由其实际控制人李某出面,分6次向杨某借款共计660万元。借款款项主要由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商贸公司转入某矿业公司指定的某实业公司及某食品公司账户,以及李某个人账户。2015年11月28日,双方进行结算,某矿业公司向杨某出具《收条》《借据》及《还款承诺》。上述文件确认某矿业公司共借到杨某66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同时约定,若某矿业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利息优惠作废,需按月息2%连续计息,且需承担债权人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此后,某矿业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杨某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冻结某矿业公司价值910万元的石油开采设备及油井开采权。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某矿业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生效,以及借款本息应如何计算。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收条》《借据》及《还款承诺》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自愿将利息起算时间推后至2014年12月13日,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其二,原告主张的12万元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因双方在《还款承诺》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的主张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缺席判决:一、被告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6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6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7万余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某矿业公司承担。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诚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面对时间跨度长、转账主体复杂的借贷事实,陈律师精准梳理了6笔款项的流转脉络,将公司间转账与个人借款巧妙衔接,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夯实了债权基础。其次,在诉讼策略上,陈律师敏锐捕捉到《还款承诺》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违约条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12万元律师费的支持,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最后,在危机处理与执行保障方面,陈律师在起诉同步果断申请财产保全,成功查封被告核心开采设备与油井开采权,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资产,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上了“双保险”。
陈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