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罪严重破坏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直接从事业务活动的人员等,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后两者受贿行为按受贿罪论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所在单位的利益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决意为之。例如,某民营企业销售经理,为了促成与合作方的业务,收受对方贿赂并提供优惠条件,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负责、承办某项业务的职权,以及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索取他人财物”即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至于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成立。关于“数额较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数额起点为六万元。
在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要准确判断主体是否符合要求,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是否存在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同时要注意与受贿罪区分,关键在于主体身份不同,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还要与公司、企业等单位内部的正常馈赠、业务往来中的正当报酬等行为区分,正常行为不具有受贿的故意和不正当目的。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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