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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 广州挪用资金罪刑事律师

2026-06-2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4人看过举报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此罪对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金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影响单位正常运营与发展。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挪用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资金,仍故意挪作他用。比如,某私企员工为了炒股盈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就体现了这种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利用职务便利” 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挪用资金的行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关于数额标准,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在认定挪用资金罪时,需准确判断主体身份、挪用行为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数额与时间标准。要注意与挪用公款罪区分,关键在于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还要与职务侵占罪区分,挪用资金罪是暂时挪用,有归还意图,而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无归还意图。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杨泳仪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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