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严重损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公司、企业管理秩序。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单位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例如,民营企业的员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财物,却意图将其据为己有。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管理是指具有负责保管、处理及使用本单位财物的职权;经手则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比如,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负责保管公司资金的便利,私自挪用并占为己有。同时,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 “数额较大”。
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时,需准确区分其与贪污罪,关键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非国有单位人员,而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此外,还要注意与一般侵占行为区分,一般侵占行为未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侵占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