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旨在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涵盖各类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应当支付劳动者报酬,却有意逃避或拒绝支付。比如,企业主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隐匿财产,逃避支付工资,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者虽有支付能力却拒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履行。“转移财产”如将公司资金转至他人账户;“逃匿”指离开经营场所、隐匿行踪等。“数额较大”各地标准有所差异,一般涉及劳动者众多或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例如,拖欠多名劳动者数月工资,累计金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该罪入罪的重要前置程序,只有在收到责令支付通知后仍不支付,才构成此罪。
认定此罪时,要注意区分恶意欠薪与因经营困难等合理原因暂时无法支付报酬的情况。对于确实因经营困境等非恶意原因,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方案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量刑上,依据《刑法》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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