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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有技巧 广州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77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法院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可能会为法律所规定的不同的罪名之间,如何区分适用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提出明确而具体的标准,这就给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提供了最好的依据。辩护人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向法院主张被告人构成此罪而不构成该罪,直接进行罪轻辩护。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案件的相关的会议纪要,如果购毒者接收贩毒者以物流快递的方式所寄送的毒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购买毒品的目的是用于贩卖、运输等犯罪活动的,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此时辩护人就应该牢牢抓住这个规定,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转化为非法持有毒品。两者的量刑可谓是有天壤之别相同的数量,如果是贩卖毒品,可能涉及死刑但非法持有毒品一般都会判处有期徒刑。

其次有些犯罪此罪和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同或类似,只是在某一点上可能有所不同。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就是主观目的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是犯罪手段不同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别行为人积极组织卖淫,还是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地。这些犯罪在某些关键点上存在不同,但其他的构成要件是基本类似的,辩护人可以抓住关键点,扭转此罪和彼罪的区分,追求更轻的量刑结果。

第三,对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类似或者性质上有所不同的案件,在做轻罪辩护的时候,不宜直接向法院主张构成另一罪名。因为,这样无疑是提醒了法官,或公诉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死罪此罪,但是有可能构成另一个犯罪。比如,当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骗取国家相关款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时候,辩护人只需要主张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不应主动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无疑是给控方提供弹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作为一种诉讼的策略,要尽量地尽量避免给控方提供信息,和建议,而只需要否定控方的指控即可。

第四,如果被告人本来实施了量刑较重的罪,控方主张量刑较轻的罪,比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控方却指控的是抢夺罪,这样的情况显然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人当然不应该主张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从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要时时刻刻切记,辩护人是为被告人的利益而工作,而战斗的,一定要站稳立场。

第五,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并不矛盾,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多个规定来看,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是可以并行不悖同时进行的。辩护人如果主张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其实也只是一种在法庭上预设的立场,并没有把握最终法院能够采纳而认定被告人无罪,此时如果不作量刑方面的辩护,则可能导致法院最终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并未充分听取被告人轻罪方面的理由,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是不利的。从法律角度上讲,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在不能确定人民法院最终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既做无罪辩护,又做轻罪辩护,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有的人认为,这种“骑墙式”的辩护便会显得辩护人的逻辑有些混乱,但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其实其内在逻辑是统一的,就是争取被告人的最大权益,而人民法院在听取这样的辩护意见之后,对辩护人也不会产生任何的反感,而是会尊重辩护人为被告人权益所做的努力,即使认定被告人有罪,也会认真考虑辩护人所提出的罪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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