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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广州取保候审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立即释放,不再羁押,但不是完全恢复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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