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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行为表现及情节认定 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广州高空抛物罪刑事律师

2026-06-0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14人看过举报

一、高空抛物罪概述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这一行为不仅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还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破坏了公共秩序。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高空”一般是指相对地面有一定高度的空间,如建筑物的高层、桥梁等。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关于高空抛物罪的三个法律问题

高空抛物罪的行为表现及情节认定

高空抛物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比如,居民甲在高层住宅的阳台上,为图方便,将废弃的花盆直接扔下,差点砸中楼下路过的行人。又如,施工人员乙在高楼作业时,随手将工具抛掷下楼,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这些行为都属于高空抛物。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虽单次抛掷,但所抛物品具有较大危险性,如抛掷菜刀、砖块等;因高空抛物致使他人受到轻微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例如,丙在一个月内多次从自家窗户向外抛掷杂物,影响恶劣,这种行为就构成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

2.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容易混淆,但二者存在区别。从主观故意内容来看,高空抛物罪主观故意的内容通常是对自己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但一般不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故意。例如,丁为发泄情绪,在人员密集的广场附近高楼向人群抛掷重物,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戊在自家小区高楼随手扔出一个较轻的塑料瓶,主要是图方便,虽可能对楼下特定个体造成伤害,但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从危害后果来看,高空抛物罪通常针对特定的个体或较小范围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危害范围更广、程度更重。

3.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例如,小区内有人高空抛物砸坏了他人车辆,在无法确定具体抛物者时,该栋楼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业主,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责的情况下,需对车主给予一定补偿。之后,若找到实际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总结

高空抛物行为看似小事,实则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每个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同时,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督和防范,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了解高空抛物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明确行为后果,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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