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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解析
解读一个法律文件,我的习惯是首先看一看它的渊源,不仅因为从渊源中可以大致了解这个文件可能涉及哪些问题,而且对于文件中出现的争议可以知晓运用哪些“准据法”来帮助寻求答案。因此,不要放过,可以一读。
根据本解释的 “准据法” 可知:1、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体现出民事到商事理念的传承与转变;2、从<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到<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体现了本件对民间借贷中出现的担保与担保物权会有具体规定;3、从民诉法到刑事诉讼法,必然是对刑民交叉的问题有所涉及。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解析
本解释不适用金融借贷领域。
1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但不准从事贷款业务或从事超批准限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证券、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等),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规定呢?
个人认为,严格根据该条解释的字面意思,应当为:除合法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机构因放贷引发纠纷外,其他均为民间借贷,受本解释调整。
2 、为何要将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发生类别一一列明呢?
个人认为,之后解释中会根据借贷主体进行几个分类,在适用相应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效力审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利息推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罚息推定等方面一系列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十分重要(在我看来也十分值得推敲,理由也会在后文具体细说):一是以借贷双方是否均为自然人来区分,分为自然人之间与除自然人之间;二是以借贷双方有一方为自然人来区分,分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它们相互之间与自然人与法人直接、其他组织之间。
第二条 【起诉资格的审查】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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