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 广州合同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王某和梁某于去年8月相识,之后谈起了恋爱。然而1个多月后,两人就分手了。在恋爱期间,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梁某转账3万余元,其中微信转账两次,一次是5200元,一次是1314元;支付宝除转账4400元未注明事由外,其余转账2.2万元都注明了“借款”。

分手后,王某想向梁某要回这些钱,然而梁某已将他从微信上拉黑,支付宝上发信息也没有回音。王某遂向梁溪法院起诉,要求梁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审理后,法院认为,微信转账的金额均系特定数字,结合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借款。支付宝转账中,有部分在转账时即注明了借款,可以证明王某转账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赠与;对于未标注的支付宝转账,结合双方恋爱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借款。故法院判决梁某向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形成了特定的人身属性,原告主张借贷,则需要承担比普通关系的人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能排除赠与的可能,借贷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没有标注“借款”的转账不应认定为借款。

法官同时也发出提醒:恋人之间的账目往来,尤其涉及大额钱款或财物时,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就应表达明确,并留有证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36075

  • 昨日访问量

    636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