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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复询问,覆盖一个,即遗嘱证人不是继承法的法律形式,既不是遗嘱,也不是书上的遗嘱,不是公证遗嘱,也不是法律遗嘱效力。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问案: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讲解法定继承纠纷的认定
证人朱健说,盖2参与委托律师作证,因为他是遗嘱的受益人,这不符合法律; 沈X信是盖2的亲属,与他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词不能作为最后决定的依据,他们的证词不应被接受,因为与律师联系见证他们的过程与他的证词相矛盾。
盖某2、盖某3、盖某4、盖某5认为朱健律师、陆洋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其律师鉴证业务符合法律规定。两位律师的证言可以证明,徐×英是自愿立下遗嘱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应尊重徐×英生前的意愿。沈心的证言可以证明徐×英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证言与两位律师的证言一致。
一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遗产是公民对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信息合法财产,若遗产与夫妻或家庭教育共有财产进行结合生活在一起的,应先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培养出来,然后再予以分割。继承中国开始后,按照公司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发展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相关协议办理。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引证和质证,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
1、盖希镇、徐希英、盖五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2、提交遗嘱的盖兴律师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收养法》实施前,尚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但符合一定条件并形成实际收养关系的,承认建立收养关系。在本案中,虽然盖X珍、徐X盈、盖5之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但盖X 5在其父亲赴台、母亲去世后被盖X珍、徐X盈收养。
问案: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讲解法定继承纠纷的认定
甲、乙双方应共同生活,并将父亲、女儿、女儿配对,并依法通过原件和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交的户籍证明、盖X镇的简历予以确认。因此,盖X震、徐X莹、盖5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双方的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合法有效。
至于盖世真提交的简历和毕业证书中的“盖世英”,由于历史和方言发音等原因,盖世5做出了合理的解释。最初注册为盖世5后,作为盖世英出版,现已使用。 虽然对此有异议,但法院不会就“盖X盈”和“盖X盈”不是同一人的事实采纳异议意见。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去世前为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和有关事项而立的遗嘱。立遗嘱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遗嘱能力、立遗嘱的主观要求以及对其法律后果的清楚认识,遗嘱的确立应当按照一定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有效。在这起案件中,徐希英在死前留下了一名律师来见证遗嘱。
从律师的证人证明协议话笔录等文件所反映的内容可以看出,徐希英在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遗嘱,具有相应的遗嘱能力,对律师根据遗嘱归纳整理后的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同意,表明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图表达。
从遗嘱的形成来看,遗嘱应该是一份代表两名律师和见证人书写的遗嘱,虽然代理人和见证人没有在遗嘱文本上签字,但是都是在律师的证明书上签字,它也可以证明遗嘱的形成,因为徐希英自己写不出他的名字,并委托当时在场的沈X代表他签字并打印他自己的签名来确认它,这并不违反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客观要求。因此,许熙英的上述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其遗产由遗嘱指定的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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