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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该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王维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642人看过


对于能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个问题很明确,即不允许约定终止条件的,仅能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对于是否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合同法基本原理上来看,合同的解除在本质上属于合同终止的一种特殊情形,终止是解除的上位概念,解除即是提前终止合同。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态度中,同样能得出《劳动合同法》也是禁止约定解除条件。若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则会使得《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禁止约定终止制度落空。因此,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仅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大类型。若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该约定条款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除和终止是同位概念,二者之间在效力上和适用范围上均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章名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具体条款上分别进行规定。既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约定解除,就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就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济南市中院认为,在实践中终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往往难以区分,若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解除,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设置解除条件,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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