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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王维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36人看过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约定终止”去掉,并将法定终止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只能出现法定情形才能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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