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垫付丧葬费追偿纠纷案件总结
一、案件核心事实
事故经过:2024 年 6 月 29 日,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xx死亡,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因该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事故后原告先行向死者家属四人垫付 38000 元,家属出具收款凭证。案涉车辆保险公司后续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一次性赔付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 524000 元,理赔款已全额支付被告家属。
而陈某认为保险已足额赔付丧葬费,家属四人重复占有垫付钱款无依据,起诉要求返还 38000 元及对应利息。
二、家属四人答辩要点
1.该笔 38000 元属于人道抚慰、道德性质给付,并非单纯垫付款项。
2.陈某付款意在获取家属谅解,对其刑事量刑从轻起到关键作用,原告已从中获益。
3.保险理赔过程中原告及车主未提出扣除垫付款项,属于自愿处分自身权利。
4.不存在双重获利情形,原告无权事后追偿。
三、法院判决结果
认定案涉 38000 元系肇事者出于人道主义、道德慰藉及争取谅解的自愿给付,符合道德义务给付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件受理费 375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四、办案核心要点
1.交通事故肇事方事发后自愿赔付的安抚、谅解类款项,即便后续保险足额理赔,原则上不得主张返还。
2.垫付钱款用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换取刑事从轻处罚,该类款项法律不予支持追偿。
3.保险理赔阶段未及时主张抵扣垫付款,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相关追偿权利。
4.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上诉无救济途径。
赵志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