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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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主任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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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之间信任掩盖了抵押风险,抵押车买卖纠纷

发布者:赵志体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1日 622人看过 举报

2026-05-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一)案件背景 2020年**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协商购买一辆高档轿车,约定购车款10万余元,原告依约完成转账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车辆。但案涉车辆实为抵押车,被告并非车辆所有权人,且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车辆的授权。2022年**月,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原告彻底失去车辆控制权,无法实现购车使用的合同目的。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无果后,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最初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全额退还购车款及利息,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二)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抵押车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 3.?双方对车辆权利瑕疵的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4.?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二、律师办案思路与代理策略 (一)办案核心思路 本案的关键在于,虽然抵押车转让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被告并非车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本案的突破口。我们并未拘泥于“合同无效”的初始诉求,而是调整策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核心主张解除合同,既契合法律规定,也能有效规避对方关于“抵押车买卖合法”的抗辩。 (二)具体代理策略 1.?灵活调整诉讼请求,锚定核心诉求 初始诉求“确认合同无效”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不影响合同效力,对方也以此作为核心抗辩理由。我们及时调整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以“被告无权处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核心主张,精准匹配《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大幅提升胜诉概率。 2.?聚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击破对方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明知车辆为抵押车仍购买、合同有效且已过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等抗辩,我们认为: 被告并非车辆所有权人,其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直接导致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原告自始至终无法完整、稳定地占有使用车辆,购车的核心目的彻底落空; 原告的知情仅为知晓车辆存在抵押,并非认可“车辆会被抵押权人拖走”的结果,被告的权利瑕疵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3.?梳理过错责任,争取合理返还比例,减少自身损失 结合原告实际使用车辆近2年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按5:5分担责任,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到50%购车款的返还,避免了“全额返还需同时返还车辆”的困境。 4.?应对时效抗辩,夯实程序合法性 针对被告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我们提交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退款的沟通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自车辆被拖走后一直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多次中断,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要求,程序合法有效。 三、法院裁判要点与结果 (一)法院裁判要点 1.?合同效力认定: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案涉车辆存在抵押权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但被告并非车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合同解除认定: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支持我方解除合同的诉求,认定被告的无权处分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购车目的,合同依法应当解除; 3.?责任划分认定:法院综合认定,原告明知车辆存在抵押仍购买存在次要过错,客观上使用车辆两年时间,被告无权处分、未取得转让授权存在主要过错,酌定双方按5:5分担责任,被告应返还原告50%购车款; 4.?程序合法性认定:驳回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认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二)最终裁判结果 1.?解除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 2.?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三购车款5万余元;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元,由被告负担****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四、案件价值与律师提示 (一)案件价值 本案是商丘本地典型的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既涉及合同效力与解除的法律适用,也涉及无权处分、过错责任划分等实务难点。律师通过灵活调整诉讼策略,精准突破对方抗辩,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务参考。 (二)律师风险提示 1.?抵押车买卖风险极高:抵押车无法办理过户,抵押权人有权就车辆优先受偿,一旦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车辆极易被抵押权人拖走,买受人将面临“钱车两空”的风险; 2.?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购买非所有权人处分的车辆,即使买卖合同有效,也可能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无法实现占有使用目的,买受人仅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 3.?维权时效与证据留存:车辆出现权利瑕疵后,应及时与出卖人沟通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及时报警,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丧失维权权利; 4.?诉讼请求的灵活调整:对于此类案件,并非只能主张合同无效,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往往更契合法律规定,也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五、律师团队介绍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赵志体律师团队,深耕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多年,尤其擅长买卖合同、抵押担保、无权处分等复杂案件的处理。团队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商丘本地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需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可联系: - 律师:赵志体 15036666288 - 律所: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地区:河南省商丘市

赵志体律师(微信同号:15036666288)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商丘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0910427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1411420091042704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