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冯aa,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婚姻及子女抚养基础事实
冯aa与叶某2014 年 1 月 3 日登记结婚,2012 年 9 月 3 日生育婚生女儿小小A。2021 年 9 月 27 日经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调解书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冯aa,孩子跟随叶某生活,冯aa每月支付抚养费 900 元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享有每年寒暑假接孩子回商丘生活的权利。离婚后前期按调解书正常支付抚养费、履行约定。
三、本案纠纷起因
2024 年暑假,女儿小小A因在江西赣州报名古筝、游泳等兴趣课程,未按惯例回商丘生活;冯aa自 2024 年 7 月起停止支付抚养费,双方引发争议,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索要拖欠抚养费。
四、法院裁判对被告的认定及结果
1.现有生活环境未损害孩子权益,叶某无证据证明现有抚养状态不利于子女成长,驳回原告变更抚养权诉求,维持原调解书抚养权归冯aa的约定。
2.抚养费及拖欠费用事宜属生效调解书履行范畴,原告应走执行程序,本案不作处理。
3.法院判令双方恪守调解约定:冯aa应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叶某需配合被告寒暑假正常探视、接领孩子。
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普法警示(以案说法)
一、核心裁判要点警示
1.离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恪守经法院出具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备同等强制法律效力,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接送的约定,双方不得随意反悔、擅自变更。
2.变更抚养权并非想变就能变,必须有法定理由法院支持变更抚养关系,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抚养一方存在虐待、遗弃、怠于抚养、严重不良嗜好、生活环境重大恶化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仅因就学地点、兴趣培训、日常生活习惯分歧,不属于法定变更抚养权事由,法院不予支持。
3.子女长期稳定生活环境受法律优先保护子女已长期跟随一方在现有居住地学习、生活、接受教育,形成稳定生活学习环境,在无负面不利因素前提下,法院不会轻易打破现有状态、变更抚养权归属。
4.抚养费争议不可以重复起诉,应走执行途径离婚调解书已明确约定抚养费标准、支付年限的,一方拖欠不付,无需另行起诉,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行起诉会被法院驳回处理。
5.父母探视权、陪伴权受法律保护不直接带孩子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寒暑假、节假日探视、接领子女生活的权利;直接抚养方不得无故阻挠、拒绝配合,应当合理迁就子女成长与亲子关系维系。
二、给离异父母的法律提醒
1.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方式的约定,务必谨慎签署,一经法院确认即终身约束,不能随意反悔。
2.因学业、兴趣班等小事拒不让另一方接领孩子、或擅自停付抚养费,均属于违约行为,容易引发诉讼、承担法律不利后果。
3.想要变更抚养权,务必收集对方不利于抚养的实质证据,仅凭口头理由、主观意愿起诉,大概率被法院驳回。
4.一方拖欠抚养费,优先选择申请强制执行,省时省力,无需重复立案起诉。
赵志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