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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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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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许明剑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分类:网络法律 |6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 引言:本案是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争议。

  • 案情简述:A和B因小区公共事务在微信群内发生争执,双方均发表了不当言论。B在群内发布了侮辱A的图片和不当言论,A及其配偶进行了反击。事后,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互不追究对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可就民事争议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后,A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B侵犯A名誉权、隐私权,并要求B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支出。

  • 本案争议焦点:

  • 一审法院认为:1、B的行为是否侵犯A的名誉权、隐私权?2、若B构成侵权,B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 二审法院则认为:A主张B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并要求B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支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 结论:

  • 一审法院认为,B公开在业主群内发布针对A的不当言论,将A的照片p上侮辱词语并发布在群聊,客观上造成A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但对于隐私权,由于B使用的照片是A自行公开在社交平台的,因而不构成侵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B向A书面致歉,赔偿精神损失和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000元。A与B均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B对A构成名誉侵权,但A与其配偶在业主群内反击的行为同样也构成侵权,双方既然已经在派出所签署《治安调解协议》,确定双方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那么A再次向法院就已经调解的纠纷提起诉讼显然违背了约定。即便调解协议里约定:双方可就民事争议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前提是任意一方违反调解协议的约定再度实施侵权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能反应B对A有新的侵权行为,因此A的主张不能成立,B的上诉请求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A的诉讼请求。

  • 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991、1000、1003、1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等。

分析总结

本案中,A和B在微信群内的争执导致了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B侵犯了A的名誉权,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双方均有过错,且纠纷已通过公安机关调解解决,因此不支持A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强调了在网络空间中,个体应保持理性和文明,避免因言辞过激而侵犯他人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安机关调解协议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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