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陈先生因大便性状改变、黏液便 1 年多,到玉林市某三甲医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疑似乙状结肠恶性肿瘤,医院评估后认为符合手术条件、无明显禁忌,家属同意手术。
2022 年 5 月 7 日,医院为陈先生实施腹腔镜乙状结肠根治术 + 肠粘连松解术,手术当天过程顺利。术后当晚,陈先生出现发热、心率加快、胸闷等异常,医护人员仅简单处理、未充分警惕与干预。5 月 8 日凌晨,陈先生突发室颤、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陈先生妻子王女士、女儿陈丽、儿子陈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导致亲人离世,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 万余元。
二、办案经过
1.起诉立案:2024 年 4 月,家属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
2.医疗过错鉴定
1.第一次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2.第二次鉴定:医院申请重新鉴定,北京某权威司法鉴定中心最终认定: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同等责任。
3.庭审争议
1.家属主张医院术后观察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应承担60% 责任。
2.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及未做尸检导致,请求在同等责任基础上降低责任比例。
4.损失核算: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损失约 88.5 万元。
三、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判决医院承担 50% 赔偿责任,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5 万元。
最终判决:
1.1.医院赔偿王女士、陈女士、陈先生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467,577.56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医院承担大部分,原告承担小部分。
卢业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