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53 岁的陈先生(化名)因双下肢浮肿、肾结石,到玉林市某三甲医院(化名)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肾积水伴输尿管结石、酒精性肝硬化等疾病。
医院为其做了右经皮肾镜激光碎石术,术后陈先生出现肾周血肿、持续出血,医院虽进行止血、输血、介入栓塞等抢救,但陈先生最终因肾动脉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在术后两天不幸离世。
家属认为医院手术操作、术后观察与抢救存在过错,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与精神抚慰金。
二、办案经过
1.家属先委托司法鉴定,确定陈先生死因为右肾碎石术损伤肾动脉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案件起诉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为:
1.医院术中操作不当、术后对出血评估不足、抢救时机延误,存在明显过错;
2.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主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75%。
3.医院辩称手术符合规范,出血是并发症,与患者自身肝硬化、凝血差有关,不愿承担主要责任。
4.法院组织双方质证,依据鉴定意见与庭审事实,认定医院应承担75% 赔偿责任。
三、审判结果
1.1.法院认定家属合理损失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 953160.95 元。
2.2.按 75% 过错比例计算,加精神损害抚慰金 38000 元,医院一次性赔偿家属 752870.71 元。
3.3.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医院承担,驳回家属其他过高诉求。
卢业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