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因长期大便异常,到崇左市某公立医院做胃肠镜检查及息肉钳除手术,医院术前已告知相关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术中因医生操作不慎,导致陈先生乙状结肠撕裂、穿孔,引发急性局限性腹膜炎,后续转外科做腹腔镜修补手术才得以救治。
出院后,陈先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 90 日、护理 45 日。他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双方协商无果,陈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1.法院立案后,依陈先生申请启动司法鉴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2.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肠镜操作不当致陈先生结肠撕裂穿孔,存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建议 75%;同时鉴定陈先生构成十级伤残,确定误工期、护理期。
3.庭审中,医院辩称肠撕裂属手术并发症、已尽告知义务且救治及时,不认可过错鉴定,仅愿按 56% 比例赔偿;法院采信两份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医院责任比例。
4.法院逐项核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金额。
三、审判结果
1.1.法院认定崇左市某公立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75% 赔偿责任,陈先生自行承担 25% 责任。
2.2.判决医院赔偿陈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12105.94 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两项合计115105.94 元。
3.3.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陈先生负担 606 元,医院负担 1023 元,款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卢业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