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有风险吗?
广州某案例中,夫妻 2020 年婚后共同出资 150 万元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擅自于 2022 年以该房产抵押借款 80 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女方不知情。2023 年女方发现后起诉主张抵押无效,银行则以 “善意取得抵押权” 抗辩。法院查明,银行办理抵押时未核实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未要求女方签字,不属于 “善意”,判决抵押合同无效。若银行已尽到核实义务,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抵押有效,女方需共同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 1062 条明确婚后共同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共同财产,但登记一方可能擅自处分。
建议共同买房时登记双方名字,或签订《房产共有协议》明确 “登记在 XX 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双方同意”,并将协议提交给房产登记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