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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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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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朱可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8日 3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091110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子女陈某甲与陈某乙。自结婚来本就性格不和的二人,夫妻矛盾日益加深,正常沟通极度困难,为了琐事经常大打出手,被告陈某还曾多次将原告刘某某赶出家门。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之。

诉之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陈某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均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于20188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法庭审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后,居中主持调解最终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 原告刘某某于被告陈某离婚;

  2. 原被告婚生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陈某乙由被告抚养;

  3.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陈某所有;

  4.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5.9-2019.6实习、执业于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古蔺)专职律师2019.6-202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520********9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