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可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8日 3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09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子女陈某甲与陈某乙。自结婚来本就性格不和的二人,夫妻矛盾日益加深,正常沟通极度困难,为了琐事经常大打出手,被告陈某还曾多次将原告刘某某赶出家门。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之。
诉之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陈某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均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法庭审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后,居中主持调解最终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刘某某于被告陈某离婚;
原被告婚生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陈某乙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陈某所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